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1.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視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分配股東紅利;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2.本年度股東會決議股利分配之情形

    本公司111度尚無盈餘用以配發股利,故不適用。